《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已由潜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31日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增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计及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切实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坚持以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推动政府及其部门落实整改责任,健全规范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内容
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年度市级财政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时,应依法提出关于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重点报告预算执行、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等审计情况,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等审计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问题,必要时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三、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一)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督查范围,制定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相关制度,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决议,及时研究部署,组织抓好整改落实。
(二)市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整改责任清单和整改情况清单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开展跟踪督促检查,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核实各项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并做好分析、归纳、汇总上报工作。
(三)市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应与市审计机关共同完善审计移送案件线索的联系制度,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审计移送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查处情况。市监察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四)被审计部门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将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及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制定整改计划,强化责任分工,做到应改尽改、限时完成,并如实提供整改情况详细材料。
四、明确审计整改报告的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同时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
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单位备选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20个工作日前,将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和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送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10个工作日前,将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四)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市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应当由该重点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时,市政府办公室、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重点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重点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回答。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做出决议。
五、规范审计整改报告内容
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和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应当与审计查出的问题相对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二)年度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审计查出问题和提出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继续整改的措施和时限;
(五)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六、加强审计整改的跟踪监督
(一)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参加,采取座谈调研、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调阅资料、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依法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工作联系范围参与跟踪监督。除涉及保密事项外,相关部门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后的6个月内,认真研究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并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四)对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或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分组审议、专题询问等形式加强监督。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必要时,建议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
2.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的;
3.整改中弄虚作假的;
4.整改不力,整改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连续两次为不满意等次的;
5.应当追究违法违纪责任而未追究的。
七、开展审计整改报告满意度测评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报告后,对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或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在会议上公布。
(二)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半数 (含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常委会可责成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继续整改,并在下次常委会上报告整改情况。对再次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等次的,常委会应当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测评结果虽然为满意等次或基本满意等次,但不满意票数占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的,报告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市委,并向市人民政府通报。
八、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相关内容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市人民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由相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开;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满意度测评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九、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26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