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已由潜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8日
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8年2月28日潜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8日潜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宪法、法律和《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主任会议成员因病或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第五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会议日期、会议日程、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
(二)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质询案。
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议(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议(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研究提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日期、议程草案及有关建议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讨论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工作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五)研究通过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分月安排和监督、代表、备案审查工作计划。
(六)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讨论人事任免事项和罢免案、撤职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研究决定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重要来信来访的处理意见。
(十)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十一)处理常委会授权的工作和需要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办公室组织收集,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并汇报有关事项。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两日前发出。会议召开一日前,办公室将会议通知、会议资料送发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作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会议通过的文件和有关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