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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二十七号
2018-03-27 10:36:0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人大代表旁听市人民法院庭审办法修正案
 
  (2018年3月23日潜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原办法第一条增加“为了规范人大代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
 
  二、原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市人大代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安排参加旁听评议庭审活动。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省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参加”。
 
  三、原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是指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尤其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旁听的案件;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议旁听的案件”。
 
  四、原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修改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五、原办法第六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市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原则上不少于2次,每次参加旁听活动的人大代表掌握在8-12人”。
 
  六、原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案件类型、所辖区域等情况,确定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提前组织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学习、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切实提高旁听庭审的质量”。
 
  七、原办法第七条第五款修改为“庭审结束后,市人大法制委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组织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会,听取代表建议,回答代表提问。座谈结束时,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应填写《旁听庭审意见和建议表》”。
 
  八、原办法第九条调整到第七条第二款,并修改为“庭审案件的确定。市人民法院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开展旁听庭审活动的十日前,将公开审理案件的排期开庭表报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旁听计划,确定拟旁听的案件,并通知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须将旁听案件的基本案情、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目及依据,于开庭5日前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九、原办法第十条调整到第七条第六款,并修改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案件,市人民法院应在案件审结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报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并以适当方式将裁判结果告知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
 
  十、原办法第十一条调整到第九条。
 
  十一、增加第十条: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原办法第十二条调整到第十一条。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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