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贯彻《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 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7年5月31日在潜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 孙士茂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潜江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分月安排》,4月下旬至5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伟带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农工委同志对我市贯彻《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推进脱贫攻坚工作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我市属于湖北省插花贫困县(市),现有省定贫困镇3个(竹根滩镇、渔洋镇、杨市办事处),革命老区镇3个(老新镇、龙湾镇、熊口镇)。2014年建档立卡贫困村51个,贫困人口64052人。
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扶贫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全市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2016年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2014年的64052人下降到39653人,下降38%;贫困村由51个下降到24个,下降53%。2016年我市贫困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值9343元/年,远远超过当年国家脱贫标准4000元/年。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策宣传,完善顶层设计
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后,我市迅速组织实施,通过开展《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宣传月、举办专题培训班,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报刊、张贴标语等手段,对《扶贫条例》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学习宣传。
按照《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工作部署,我市出台了《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编制了《潜江市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和产业特色,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出台了《潜江市小龙虾产业精准扶贫实施方案》、《潜江市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潜江市电商扶贫实施方案》、《潜江市出列贫困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潜江市扶贫小额信贷实施办法》、《潜江市贫困户特色种植养殖财政扶贫资金补贴方案》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构建了“政府、社会、市场”三位一体的扶贫开发格局。
(二)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督查落实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将扶贫开发作为党政“一把手工程”,明确各级党组织书记为精准扶贫第一责任人。制定了《潜江市区镇处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将该项考核纳入全市目标责任制管理,作为部门评先、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扶贫工作督查常态化、制度化,2015年10月至今,共召开38次现场办公会和7次现场推进会。2016年组织开展了扶贫工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精准扶贫“大排查、大整改、大督办”专题活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集中检查等3个专项检查督办活动,有力促进了全市扶贫工作落细落地。
(三)结合地方特色,优化扶贫措施
针对我市插花贫困地区局部性、分散性、相对性的特点,结合我市虾稻、大豆、果蔬、潜半夏等优势产业,通过整合扶贫项目资金,大力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不断优化了精准扶贫措施。
一是制定《脱贫攻坚政策项目菜单》。以发展生产扶贫、金融信贷扶贫、土地流转扶贫、培训就业扶贫、设施建设扶贫、危房改造扶贫、文化旅游扶贫、保障教育扶贫、医疗救助扶贫、救助兜底扶贫等“扶贫十法”为路径,提供65项政策帮扶模式供贫困户选择。
二是整合土地增减挂钩、小农水项目、农村公路建设、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等项目资金,2016年,共整合投入1.18亿元,实施29个贫困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82个。完成贫困户危房改造518户,出资350万元对108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进行拆除重建。
三是结合我市优势产业,探索“龙头企业+贫困村”“企业(合作社)+基地+贫困农户”、“企业+贫困农户”等模式,培育壮大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引导和组织贫困户发展虾稻、大豆、潜半夏、果蔬等产业,贫困户通过土地入股、务工、合作、加盟等形式增加收入。2016年,全市有13653名贫困对象通过发展生产脱贫。
四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2016年,市本级预算投入扶贫资金6930.64万元,比2015年度增加187%;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849万元。列支10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金,与邮储银行市支行、农行市支行、市农商行签订了扶贫小额信贷战略合作协议,贫困户发展生产小额信贷由财政贴息。对发展果蔬、大豆、虾稻等产业的贫困户进行补贴,去年1022万元产业扶贫补贴资金已通过金融机构直补到户。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要求,我市在贯彻《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中,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2015年以来,我市各级扶贫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发扬“5+2”、“白+黑”的精神,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仍然存在扶贫攻坚责任主体履职尽责不到位,制约了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入推进。
一是项目资金整合停留在面上。我市有涉农项目可用于精准扶贫的部门涉及发改、国土、交通、水务、农业、林业、水产、计生等多个部门,但是项目资金整合缺乏统一规划,工作开展各自为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省2016年度扶贫成效考核组严肃指出:我市扶贫整合的统筹机制没有落实,整合的只是一个数字,各部门的资金仍然没有打通使用。
二是基层扶贫工作主动性不够。村级组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等、靠、要的倾向,两眼向上要项目、要资金,热衷于修路架桥、建党员群众活动中心,对贫困户如何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增加村级集体收入等谋划得少。
三是驻村工作帮扶力量不足。我市从市直部门共组派出287个驻村工作队,选派了51个贫困村第一书记。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人选上,绝大多数为各单位年轻干部和业务骨干,单位业务工作必须完成,驻村工作存在蜻蜓点水的现象。部分驻村工作队逢年过节走访慰问,上级检查村里转转,满足于给点钱,跑个项目,缺乏对村级脱贫整体谋划和主动推进,对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工作做得更少。
(二)扶贫政策落实不到位。市委、市政府和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出台了精准扶贫的文件30多个,涵盖了我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方方面面。但政策落实没有到位。
一是小额扶贫贷款难办理。虽然市政府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了扶贫小额信贷战略合作协议,并且按照70%的比例承担违约风险,但金融机构依然不愿意向贫困户放款。建档立卡贫困户“免抵押、免担保”政策在有的银行变成了要求找财政供养人员担保;有的银行以审批权限为由降低贷款额度,难以满足贫困户发展生产的信贷需求。我们在部分村镇调研时发现,贫困户实际能够办理小额扶贫贷款的仅占10%。
二是医疗救助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健康扶贫工程中,贫困户“先住院后付费”政策未落实到位。据调查统计,我市43.78%的贫困家庭中有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部分贫困户因难以承受沉重的医疗费用,没有入院医治。
三是扶贫资金投入不足。《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八条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省、市(州)和有关县(市、区)分别分别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50%以上用于精准扶贫”,省委文件明确规定“市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按照上级投入的40%-50%安排配套资金”。目前,我市尚未落实到位。
(三)扶贫工作部门力量薄弱。一是工作机构不健全。我市扶贫办与市民政局合署办公,未按照省扶贫办和《2015年度市(州)精准扶贫工作专项考核目标评分办法》要求实行单设,内设业务科室不完善。二是人员配备不足。市扶贫办(含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现有工作人员9人,其中5人为市民政局抽调。全市22个区镇处配备了专职扶贫办主任的只有5个,配备专职扶贫办副主任的有7个,配备扶贫专干负责信息系统管理的只有17个。因缺乏财务人员,我市目前扶贫工作报账违反了《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
四、工作建议。
(一)狠抓责任主体,强化履职尽责。一是加强各区镇处和市直部门履行精准扶贫工作职责的督办检查,加大目标考核权重,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二是压实村级组织的责任,制定村级组织精准扶贫中的责任清单,由区镇处负责,督促各村细化群众脱贫帮扶措施,真正做到一户一策、精准施策。三是强化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优化驻村工作人员结构,严格落实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与原单位工作脱钩的要求,确保个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真正吃住在村里、工作在村里。
(二)狠抓政策落地,推进脱贫攻坚。一是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和省委文件要求落实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标准。二是做实扶贫信贷工作,建议市政府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要求其履行与市政府所签订的扶贫小额信贷战略合作协议。三是落实健康扶贫政策,市内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贫困户“先住院后付费”的规定。对贫困户和因病住院产生高额自付费用导致家庭贫困的农户,市扶贫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在新农合和大病救助的基础上予以救助。四是做好教育扶贫工作,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兴山县拿出公共预算收入的1%,对全县2993名高中、中职学生进行全免费教育,并补助生活费3000元),建议我市对贫困户子女高中教育实施全免费。适当提高贫困学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和贫困学生能够考入大学的奖励标准(将贫困学生生活费资助标准由2000元/年提高到每年5000元/年,贫困户家庭子女考上大学的资助标准由省内500元,省外1000元予以适当提高)。
(三)充实工作力量,优化体制机制。一是完善机构设置,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借鉴天门、仙桃等地经验,单独设立市扶贫办,完善市扶贫办内设工作机构,统筹全市扶贫工作。二是充实工作力量,配齐配强市扶贫办和各区镇处专职扶贫工作人员,变兼职为专职。三是建立资源资金整合,全力扶贫攻坚的工作机制。建立全市统一高效运行的扶贫工作平台和协调督办工作机制,合力攻坚,精准施策,确保我市“十三五”期间扶贫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